(推廣)
隨著消費者的保險消費觀念越來越理性,保險公司的銷售方式越來越合規(guī),保險的銷售流程越來越規(guī)范,但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仍要注意很多方面,比如說:代簽名。在日常的客戶投訴案件中,也常出現因代簽名而引發(fā)的投訴。簽名作為保險合同訂立的重要環(huán)節(jié),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定要關注。
簽字是由簽字人在特定的范圍內正常行使的,由法律明確規(guī)定的一項權利,簽字人應對簽字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所謂代簽名,顧名思義,就是指原簽字人以外的人以原簽字人的名義,代替原簽字人在相關的文書上簽字,發(fā)生與原簽字人簽字相同的法律效力。
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,代簽名的問題時有發(fā)生,不外乎為以下幾個原因:
1.被保險人(成年)不在,由投保人代其簽名;
2.投保人、被保險人均不在,在其同意或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家人或者代理人代其簽名。
代簽名現象隱含著巨大的道德風險。比如“指定受益人”一欄被代簽,如果不是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,可能會發(fā)生迫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現象。
因此,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,在人壽保險合同中,投保人在為他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時,各國保險法一般均要求征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。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也規(guī)定:“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,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,否則合同無效!
在保險銷售過程中,保險銷售人員應遵循職業(yè)準則,要求投被保險人親筆簽名?蛻粢矐獙ψ约旱谋kU責任和利益負責,在確定保險信息正確的情況下進行親筆簽名。若因特殊情況發(fā)生代簽名的情況,應盡快至保險公司辦理簽名變更手續(xù),保證自己的保險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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